甬地税发〔2017〕61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7〕61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规费局、契税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我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市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甄别、清理,形成我市地税系统第一批取消事项和资料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确定的取消涉税事项,一律取消。(附件1)
二、市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包括查验原件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及取消原件查验要求的资料,不再报送。(附件2)
三、市局确定的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的资料,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不再报送。(附件3)
四、各地应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确定的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现明确部分资料不再报送,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附件4)
五、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要按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六、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市局后续将根据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工作。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七、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点击下载】
1.取消涉税事项清单
2.总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清单
3.已实行实名制的取消资料清单
4.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取消资料清单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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