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8〕3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在厦居住台湾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在厦居住台湾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8〕3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更好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的重要思想,依据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要求,现就在厦居住的台湾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厦居住的台湾居民,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可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到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参保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通过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城乡养老保险。
二、在厦居住的台湾居民,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厦门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300%为基数(7个档次),依20%的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也可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养老保险,以100-4000元为缴费标准(13个档次),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选择个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养老保险的台湾居民,地税部门在参保后分配“一卡通用户号”,个人持“一卡通用户号”通过银行或者地税微信公众号办理委托扣款手续。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将从委托银行进行扣款,逾期未缴款的,不允许进行补缴。
四、参保的台湾居民在离开厦门时,应凭《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到地税办税服务厅或村(居)委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停保手续。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台湾居民,在厦居住期间若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个人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停保手续,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我市的社会保险。
各基层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台湾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确保惠台政策落实到位。在具体办理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规费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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