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条款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条款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本法规自2019年1月31日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二)项中“(二)城六区的其他建设项目”表述、“3.划拨决定书”、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内容废止。】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京财综〔2018〕562号)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8年5月1日起代收我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缴费单位需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复印件(1份)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地税服务窗口,办理资料审核和缴费手续。
(一)【条款废止】城六区的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设项目不需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类项目应提交主管部门的书面说明,备案类项目应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或年度工程建设计划;
2.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划拨决定书;
3.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缴费的,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类别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城六区的其他建设项目【该表述废止】
1.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本条目废止】
2.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本条目废止】
3.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划拨决定书;【红字部分废止】
4.建设项目设计说明;【本条目废止】
5.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缴费的,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类别的证明材料;【本条目废止】
6.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及用途说明(缴费单位可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表样);
7.其他相关资料。【本条目废止】
二、缴费单位上门办理审核和缴费手续前可拨打预约电话(010-89150403)进行预约。
三、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共六联,一至四联为缴费凭证,缴费单位持缴费凭证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进行缴费,持盖有银行收讫章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换取《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后,至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后续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缴,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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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代收, 市级, 城市, 基础设施, 建设费, 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