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的应清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规定的可清算条件且主管税务机关下发通知要求清算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办理清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逾期仍未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认为纳税人涉嫌偷税的,按照程序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不涉嫌偷税的,按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
三、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应补缴的税款,应当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清算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月15日内缴纳。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清算申报应补缴税款的,以及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稽查确定应补缴税款的,自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7月1日前已受理清算的房地产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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