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发〔2018〕2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5 00:48:1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川工商发〔2018〕21号

 

 


各市(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1.工商总局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后,省工商局将及时下发相关文书规范。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要求,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和“从业人数”两项数据采集内容。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2.由税务部门受理企业生产经营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的变更申请,工商部门不受理以上四项变更申请,工商业务系统对以上四项将关闭变更功能。

二、加强业务协作,优化登记服务

各级工商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方便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和简易注销。

1.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企业发放《“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附后),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2.省工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了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即不按《通知》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即在窗口提交的承诺书为《通知》规定样式)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3.企业在公告期间(公告期为45日),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原则上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4.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5.税务部门对符合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企业应自其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清税手续。

三、异议的提出及处理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仍有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于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并向工商部门反馈异议状态为“无异议”。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对企业在公告期届满后3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要复核税务部门是否提出异议后方可办理;对企业公告期届满3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且税务部门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及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四、建立信息共享对账机制

省级工商、税务部门建立共享数据对账机制,按日逐条比对发送和接收数据,建立数据质量和传输通报机制,不断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切实解决信息共享信息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及时性和完整性。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级协作沟通,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共享问题的处理,对本级无法处理的信息共享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确保信息共享畅通和企业顺利办理业务。




 

四川省工商局

四川省国税局

四川省地税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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