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7〕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税务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7〕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相关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做好税务总局机关和全国税务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部门“三定”方案、权责清单及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全面梳理公开内容。税务总局机关于2017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各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目录体系,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本级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稳步有序拓展主动公开范围,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要客观全面,分类清晰,体系完整,立体化、多维度覆盖属于公开范围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确保“应公开尽公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使用习惯,简洁朴素、美观大方,方便高效查阅;要结合文件发布和信息生成的实际,及时补充更新公开内容,实时动态调整。
二、编制主体和栏目设置
(一)编制主体范围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按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两级分别进行编制。税务总局机关和各省国税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基本目录,各省地税局可参考本通知在当地政府统一要求下编制基本目录。
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部门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编制基本目录,并对主动公开信息进行审核和发布。信息生成部门,即税务总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税务局相应处室,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下不同栏目的信息提供责任主体,根据职责分工提供相应文件和信息,并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业务审核。
(二)目录栏目设置
各级税务机关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要涵盖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根据《条例》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并体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及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有关要求,突出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要素,力求事项明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
基本目录主要采用体裁分类、机构分类、主题分类三种方式进行编制。体裁分类依据主动公开信息的公文种类进行分类,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超出上述分类的,则标示为其他。机构分类依据信息制发单位进行划分,如税务总局文件的发布机构为税务总局,其他部委文件的发布机构为其他,各省税务局文件的发布机构为该省税务局。
主题分类原则上分为三级类目,一级类目为编制单位的名称,以区分不同单位的主动公开信息;二级类目设置机构概况、工作动态、政策法规、新闻发布、政策解读、纳税服务、行政执法、征管改革、税收统计、自身建设、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他信息等14个栏目;三级类目根据税收工作实际对二级类目进行细化和分类。其中,一级类目和二级类目为固定类目,三级类目为非固定类目,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扩展目录层次。
三、目录编制的具体要求
为确保全国税务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具体编制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公开事项编制格式
公开事项包括文件类信息和非文件类信息。文件类信息一般应包括索引号、公开事项名称、主题分类、内容概述、文件全文、发文字号、发文单位、文件类型、成文日期、发布日期、废止日期、责任主体等核心要素。
非文件类信息一般应包括公开事项名称、主题分类、内容概述、事项全文、成文日期、发布日期、责任主体等核心要素。
(二)索引号编码规则
为便于信息查询和交换,全国税务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每一个文件类公开事项都要编制索引号。主动公开事项的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形如“11100000000014445H/2017—12345”。前段码为信息发布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编制;后段码为“4位年份数字”加上“5位数字流水号”,中间用“—”连接。
索引号可由计算机按信息发布的日期自动生成。在目录检索结果的显示上,既可以显示索引号的完整字符,也可以只显示后段码。
(三)信息采集和审核
基本目录的信息采集渠道和方式有三种:一是对于税务部门互联网站已有的信息,即存量信息,通过网站自动抓取进行采集。二是对于新生成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编审、发布流程录入目录系统。三是对于尚未形成电子数据的信息,可通过人工输入方式完成。
信息采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按照文件和信息公开发布审批流程,逐一审核,避免公开涉密信息、内部文件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目录展现和功能
1.展现形式。基本目录的展现要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文机关、成文日期、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废止日期等。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逻辑卡片。
2.分类导航。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简单检索应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高级检索应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对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等。两种方式都应支持在结果中的二次检索。
4.统计管理。目录系统要提供信息发布统计和日志查询等功能,并可生成相应的统计报表。
5.相关信息导引。一般应包括对下列内容的链接导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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