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6-19 17:26:5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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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修改, 税收, 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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