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了深化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降低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和规范实名办税的工作要求,我局结合全区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办税人员包括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纳税人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
(一)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
(三)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
(四)变更税务登记;
(五)注销税务登记;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七)发票领用;
(八)办理发票种类核定申请与调整;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十)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申请;
(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
(十二)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和表格式);
(十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十四)其他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费)事项。
四、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人像信息、电话号码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等。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公民护照。
五、未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应主动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或利用网上采集功能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
六、办税人员在主管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购票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预留本人有效移动电话号码;
(二)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经营者)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附件1)原件,并预留本人有效移动电话号码;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并预留本人有效移动电话号码。
七、对已通过实名信息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在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费)事项时,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比对,无需每次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等各类身份证明材料。
八、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授权关系解除手续。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供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九、对于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费)事项,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实名身份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的申请。
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一、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实名办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咨询。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查看】
1.授权委托书
2.个人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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