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6-21 02:53:4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办公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10号。

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除外)暂挂临时办公区标识牌,原有职能、办公地点保持不变。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新机构印章样式见附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实现“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新机 构印 章样 式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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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税务, 机构, 改革, 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