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6-21 20:38:43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研发了“一表集成”纳税申报辅助系统,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增值税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 值税纳 税人“一表集 成”纳税申 报辅助系统操 作手册

2.增 值税一般纳 税人“一表集 成”纳 税申报辅 助系统(网上税务局)操 作手册

3.增 值税手机申 报“一表集 成”简 易操作手 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增值税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申报难”“难申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研发了“一表集成”纳税申报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集成”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一表集成”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通过重庆市网上税务局(网页版和手机版)、网上申报系统中的“一表集成”纳税申报辅助功能,利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归集进项、销项增值税发票数据,快速、准确自动预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完成申报。“一表集成”申报是网上申报的一种辅助手段,纳税人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凡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均可自愿选择使用“一表集成”申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三条 “一表集成”申报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开发、维护。技术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要求,做好“一表集成”申报的开发、维护、服务、升级等工作。

第四条 区县税务机关应做好“一表集成”申报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该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五条 区县税务机关应监督技术服务单位做好“一表集成”申报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通过“一表集成”申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进行身份验证。身份验证方式有两种:

一是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金税盘(或税控盘)对纳税人进行身份验证。

二是利用重庆市网上税务局实名办税程序进行身份验证。

第七条 采用“一表集成”申报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应在征期内进行申报的前1天做好增值税发票的销项数据抄报、进项数据认证或选择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重庆)勾选确认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工作。

第八条 “一表集成”申报按户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据进行汇集,运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项目进行分类归集。

第九条 纳税人核对确认汇总数据后,系统根据发票汇集数据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填列至对应的报表项目中,完成报表数据填列工作。

第十条 纳税人对系统自动填列的报表项目,需核对确认,对部分发票商品编码开具不规范,或不涉及发票的项目,应人工修改、填列。经核对无误后,通过网络系统完成申报处理。
 


第三章 监 控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质量进行监控。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如实申报情况,税务机关将暂停纳税人使用“一表集成”申报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控管理。发现技术服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取消其网上申报服务资格。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提供便捷申报渠道,方便纳税人申报,提高服务质效。纳税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税务局(网页版和手机版)、网上申报系统实现“一表集成”申报。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重庆市网上税务局(网页版和手机版)、网上申报系统运行工作,全力保障系统平台平稳运行。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客户服务呼叫中心,征期内提供7*24小时服务,着力解决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做好日常软件升级、培训及维护工作,保证纳税人网上申报软件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于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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