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预〔2013〕83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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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2013〕8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

现将《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做好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办法。省内跨市设立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属于市县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市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使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省财政厅定期将缴入省级国库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进行分配并调整至各市国库。

(二)适用范围。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在广东省内跨市(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按照现行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规定,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固定收入,税款按中央与省级60%:40%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二、预算科目

从2013年起,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设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核算,包括: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5项“跨市县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1010536项“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及其目级科目。

三、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一)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20%∶2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20%∶20%分享。

(三)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20%为省级收入,20%由省财政厅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分配。

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一)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部分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20%∶20%分享;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20%∶2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20%为省级收入,20%由省财政厅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分配。

(二)多缴税款。多缴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部分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20%∶20%分担;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20%∶20%分担;其余25%部分就地从省级国库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省级与省级(待分配收入)按60%∶20%∶20%分担。

五、税款缴(退)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市县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按60%、20%和20%分别列入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和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合并办理,分配方式为中央60%,省级20%、省级(待分配收入)10%、总机构所在地10%。

1.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和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合并办理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省级10%(待分配收入)、市县1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省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10%列入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0%列入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2.总机构汇算补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合并办理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省级10%(待分配收入)、市县1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省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10%列入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10%列入市县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缴税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多缴税款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的退库程序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

1.分支机构多缴税款退库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市县20%”。

国库部门收到收入退还书后,按60%、20%和20%分别从中央级、省级和市县级的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2.总机构多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退库合并办理,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20%、省级(待分配收入)10%、市县10%”。

国库部门收到收入退还书后,将其中60%从中央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20%从省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10%从省级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10%从市县级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退付。

六、财政调库

省财政厅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省分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市级中心支库。中心支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市县级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对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余额,省财政厅于每年1月初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l月1日至1月10日)内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转至各中心支库;中心支库收到下划资金后,全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各中心支库在整理期内收到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收入处理。

七、其他

(一)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产生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属于市县分享部分,25%归属总机构所在地;50%分摊给各分支机构,归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25%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分配。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产生的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属于市县分享部分,50%归属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其余50%分摊给总机构,其中,25%归属总机构所在地,25%就地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分配。

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外,跨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其他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本办法,按中央、省级、市县60%∶20%∶20%分成比例和规定的缴(退)库程序就地缴(退)库,适用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科目。

(二)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三)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120号)同时废止。

(四)分配给各市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市内跨县(区)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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