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2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22 04:34:05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税发〔2018〕2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税收业务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刻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各类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原自治区地税局各片区稽查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行政、业务印章。

二、欠税管理

新税务机构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分别在国税、地税“金三”系统启动和办结欠税公告流程,并导出所有税种欠税信息,按户归集确认,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规定对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三、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持申请资料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窗口受理后分别录入金税三期税收征管核心系统推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审批,并移送纸质申请资料。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审批后由受理窗口制作文书送达纳税人。

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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