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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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规范全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税务行政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已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云 南省税 务行 政处罚裁 量权基 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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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云南省, 税务, 行政处罚, 裁量权, 基准, 云南省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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