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2-01-05 05:09:20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规范全省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税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税务行政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已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