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区及郊区以及贵阳市所辖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的,按照10%比例计算。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按照5%比例计算。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计算。
三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界定的问题
“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本公告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确认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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