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费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业务范围见附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区域内的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江西省同一设区市区域内税务机关通过全职能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为纳税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三、纳入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报送资料等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相关制度要求一致,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税款缴纳的事项,应当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纳税人存在因欠税、未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被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或者被列入非正常户等情形的,不能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待前述情形消除后,纳税人可以按照本公告办理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确属信息系统未完成改造等原因难以按本公告执行的,可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同城通办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地税函〔2014〕112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 西省办 税事项省内通 办和同城通 办业务范 围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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