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江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验证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税务代理人、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自然人纳税义务人。
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包括:
(一)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或设立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
(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确认;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
(五)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
(六)开通网上办税(含移动办税、自动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
(七)办理退抵税费;
(八)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九)县以上(含)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三、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的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影印件、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人像信息、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等。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办税实施后,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由实际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和采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具体为: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是自然人纳税义务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已被采集的身份证件原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五、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也应当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三)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四)县以上(含)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信息的。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六、江西省各办税服务厅受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申请时,应当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应当先采集其身份信息,经验证后办理。
江西省网上税务局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纳税人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网上税务局提示“需要获取手机验证码”并显示已在税务机关登记过的手机号码列表,办税人员选择其中一个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并将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验证码填入验证码输入框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七、税务机关在采集、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未按照税务机关告知要求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授权、税务代理人代理权限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
九、江西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十、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
1.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2.诚信纳税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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