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8〕2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26 18:01:4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 洲-太 平洋贸 易协定》协 定税 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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