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6-26 18:32:46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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