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7-11 22:50: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区范围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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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明确,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 缴纳, 期限, 福州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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