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18〕20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的通知
粤府函〔2018〕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有关要求,平稳有序调整我省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税务机关(包括原国税、地税机关,下同)职责和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和工作,在税务机关合并为新机构后、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前,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
二、我省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税务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税务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职责已调整到位的上级税务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省法制办要主动对接、积极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省税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重要情况和需省政府协调事宜及时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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