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相关风险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相关风险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经筛查并核实部分纳税人开具17%和11%税率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提示纳税人注意相关涉税风险,避免出现违规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情况。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以下情况允许开具17%和11%税率增值税发票:
1、补开发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18年4月30日前且已正常申报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则需要修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期申报表并产生滞纳金,请纳税人予以注意。
2、发票开具有误: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2018年5月1日后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2018年5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除上述总局公告规定情形以外纳税人开具17%和11%税率增值税发票情形均属违规,请纳税人及时对违规发票开红字发票,然后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并避免此种情况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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