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7-25 17:52:19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对《关于印发<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赤地税发〔2005〕220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地税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将正文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三)将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修改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四)删除附件。

二、对《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旧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赤地税函〔2007〕163号)作出修改

将正文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对《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确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附征率的公告》(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并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授权,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删除。

(二)将第一条第二款中“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删除。

(三)将第二条中“其它财产租赁”删除。

(四)《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赤峰市地方税务公告2017年第6号)已公告该文第二条中“转让无形资产和社会服务业”及“建筑业、房地产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5%”失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地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新惠路交汇东

联系电话:0476-8227800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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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修改, 税收, 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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