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8-07-25 21:19:14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承继原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伊通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伊通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大路3305号;邮编:130700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肃慎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大路1869号;邮编:130700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政务公开电话:0434-4222877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电话:0434-4230301

二、原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伊通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以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原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和原伊通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分局(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以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三、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四、自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挂牌之日起,纳税人在全县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窗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原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已统一整合,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jl-n-tax.gov.cn),通过“办税平台”模块进入网上税务局,可实现涉税业务“一网通办”。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平台使用的UKEY、金税盘、税控盘等办税介质均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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