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7-27 03:26:36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6号)第一条规定,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比例为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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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个人, 住房, 转让, 所得, 个人所得税, 核定, 征收, 比例, 常州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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