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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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2〕113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报来的《关于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DYW-20Z液氧罐免征增值税的请示》(甘财税〔200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国防工业的发展,对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DYW-20Z液氧罐,凡获得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签证的,可按照《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做退库处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2〕90号)中规定的地方企业生产军工配套产品已征税款的处理可比照本批复的原则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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