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淮安市淮安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淮安市淮安区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适用于收款机具备开具卷式发票条件的纳税人。
(七)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八)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收取过路(过桥)费的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7月20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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