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全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扬州市江都区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二、票种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从事出租车营运的纳税人。
(七)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公路客运并使用机打装置的纳税人。
(八)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九)定额门票。适用于所有使用门票的单位。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扬州市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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