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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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税收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现将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首违不罚”的情形包括: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九)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十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十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适用“首违不罚”的。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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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首次, 轻微,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有关问题的公告, 合肥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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