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8-16 19:11:43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现将我市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免对象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10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及子女。

二、减免范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减免幅度

(一)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三级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四级及以下残疾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7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据实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纳税人取得符合减免税项目的各项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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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残疾, 老人, 烈属, 人员, 个人所得税, 减免, 亳州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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