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1994〕52号《甘肃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规定》

浏览量:          时间:2018-08-19 18:20:26

甘肃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规定



甘政发〔1994〕5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独立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与其他正常人合伙经营的除外),其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万元的部分,照章征税。

第三条 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取得的:

(1)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税务局审核,报地(州、市)税务局批准,在一年内给予应纳税额减征50%至80%的照顾。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施行,原甘政发〔1987〕16号文发布的《甘肃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停止执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40200.html

本文关键词: 甘政发, 甘肃省, 个人所得税, 减征, 幅度, 期限, 规定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