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等5个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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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等5个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全市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我市税务稽查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现就新税务稽查机构设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设立稽查局和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5个税务稽查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税务稽查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参与实施“一案双查”。

(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西城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燕山地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负责东城区、朝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海淀区、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西站地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负责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

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尚未办结的案件及其他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接相应职责的新稽查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办理。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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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税务, 稽查, 机构, 职责, 北京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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