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高技〔2016〕707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集成电路企业出具所得税优惠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8-27 23:44:13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集成电路企业出具所得税优惠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16〕70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有关精神,我省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以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为明确相关流程,方便企业办理,现将我省为集成电路企业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具体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企业有关材料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合规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受理截止时限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由受托第三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查意见,对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三、企业办理减免所得税

相关集成电路企业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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