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9-04 20:38:14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337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1810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03元/月。

以上标准自2018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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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年金, 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 标准, 赣州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