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9-04 20:59:43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对原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税务机构名称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号)中的“地方税务局”改成“税务局”。
二、将《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将《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按税款所属时间)起施行。原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赣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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