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为了加强市区非住宅二手房交易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区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市区非住宅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应以房屋业主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确定的实际成交价为计税依据。但对于交易双方所申报的成交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应按本公告中规定的基准计税价格(见附件)作为核定征收税款(费)的计税依据。
本公告中所调整的基准计税价格,参照鹰潭同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经法定程序,依法确定。
二、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房屋性质认定,依据鹰潭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发放的《不动产登记证》上所注明的房屋性质为准。
非住宅房基准计税价格,依据鹰潭市城区交通指数、人口密集度、商业环境指数等各项指标,分为十二大类,最高一级为47000元,最低十二类为2800元,具体见附件。
三、市区非住宅类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房产管理局、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区房地产市场交易变动情况及交易价格指数,依法定程序,不定期进行调整,及时公布。
四、本公告所调整的基准计税价格,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鹰潭市地方税务局、鹰潭市财政局、鹰潭市房产管理局、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二手房交易基准计税价格的通知》(鹰地税发〔2011〕14号)同时停止执行。原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附件:鹰潭市区二手房(非住宅)交易基准计税价格表
附注说明:
1.附件所确定计量单位:以鹰潭市房产管理局所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上所注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确定。
2.在区域分界线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基准计税价格,按等级高的划分原则进行认定。
3.路名如遇争议以市地名办公布的为准。
4.二手房所申报的交易价格不能低于“上手契”价格。
5.对一层为经营场所、二层(或三层)《不动产登记证》上认定为非住宅性质的存量房,在核定其基准计税价格时,对二层(或三层)非住宅存量房,按一层房屋基准计税价格的20%核定,且同时不得低于同幢房屋上一层住宅基准计税价格。
6.房屋业主交易双方纳税人对依本公告核定的基准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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