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浏览量:          时间:2018-09-05 21:37:02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关于挂牌后有关税收业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宜春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有序衔接、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申请对同一税款所属期内不同税种延期缴纳的,只需提出一次申请,提供一套资料。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江西省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或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申请材料。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南大道456号;受理部门:纳税服务处;联系电话:0791-86650602。

二、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检举。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20号;受理部门: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795-3997082;传真:0795-3997082。

三、原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原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官园分局暂以宜春市税务局名义对外执法和服务,办公地址暂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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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挂牌, 税收, 业务, 宜春市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