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8〕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9-10 23:2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桂财税〔2018〕2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市税务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税务局直属单位、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对全区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我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法〔2000〕14号)、《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桂财税〔201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桂财税〔2014〕4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06〕37号)文件中涉及到的税务主管部门,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下辖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全部对应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及下辖的各市、县(区)税务局,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二、《广西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6〕46号)中的所有“地方税务”全部变更为“税务”,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三、《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6〕18)中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税务局”,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四、《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中的“地方税务局”全部变更为“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全部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以上文件继续有效,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此文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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