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8〕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改桂财税〔2017〕37号文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9-10 23:29:4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改桂财税〔2017〕37号文件的通知




桂财税〔2018〕3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7号)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修改为:“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修改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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