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8〕4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0-02 01:31:1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境物品进 口税 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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