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8-06 02:57:10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7月2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票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全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江苏省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全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江苏省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二、发票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全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发票名称为“江苏通用机打发票”、“江苏通用手工发票”、“江苏通用定额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作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流程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并在全省中标的六家定点印制企业中询价。询价后,由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发票印制企业,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根据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合同中所确定的印制企业制作并发送普通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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