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浏览量:          时间:2018-10-16 21:01:09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在郑州市、濮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有奖发票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红字普通发票;(2)代开的普通发票;(3)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5)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6)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90天(不含)的普通发票。

参与行业范围暂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消费者取得以上行业纳税人开具且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有奖发票摇奖。根据发票管理需要,税务机关可对行业范围进行调整。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以各省辖市为摇奖区域,采取“两次”摇奖模式。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奖项共分为5个等次,分别为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原则上最高奖金10万元,最低奖金2万元。

三、兑奖管理

(一)第一次开奖

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弃奖金额结转下期。

(二)第二次开奖

1.采取定期摇奖方式,原则上一年两次。开奖日期通过各省辖市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各省辖市税务机关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②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③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④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

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⑤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4.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各省辖市税务网站及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搜索“河南税务有奖发票”小程序,点击进入进行摇奖。

(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三)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妥善保管。

(四)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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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有奖, 发票, 河南省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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