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02 21:17:2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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