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税函〔2018〕238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02 22:23:3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事项的通知



深税函〔2018〕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负责清分下发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数据。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负责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

二、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对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项下。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五、第二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将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数据于每年4月30日前下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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