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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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效。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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