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8〕22号《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29 23:30:29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8〕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种车辆的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法定税额幅度的最低水平执行,其他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执行。现将调整后我省有关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浙财税政〔2018〕22号《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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