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12月31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53号;西青路办公区通讯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联系电话:028-8626111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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