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稽查案件承接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辽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第二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康平县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第三稽查局承接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法库县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以及上述单位自2018年7月5日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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