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预〔2018〕2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02 21: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各相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相关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广西区各相关市中心支行、各相关县(市、区)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优势,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柳州、桂林、钦州、百色、崇左等5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及下辖县(市、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二、划转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财政、税务、国资、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相互支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划转征收后的具体征收业务流程由当地税务部门商财政、国资、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等要求另行研究制定。

(三)积极配合,规范缴库。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国有资本预算单位及所属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核算准确,按时缴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宁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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