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税函〔2018〕85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27 21:01:54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藏税函〔2018〕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地)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自治区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69号)精神,现将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旧版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停止使用


(一)旧版普通发票停用时间

原西藏国税监制的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旧版“即开即兑型”有奖发票停止兑付奖金

旧版“即开即兑型”有奖发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税控发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兑付奖金。

(三)税控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停止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精神及我区目前税控收款机使用现状,自治区税务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税控收款机系统。

二、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和票种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共有6种(详见附件1),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西藏通用定额发票(无奖)》《西藏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西藏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及企业冠名发票。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起。

三、旧版发票缴销及新版发票的核定

(一)做好旧版发票缴销以及款机清理

各管理机关要密切关注旧版发票库存和用量情况,及时做好调剂,最大限度减少发票换版损失。对金三系统中库存旧版发票要按规定流程做好核销工作,做到在金三系统中本单位的库存发票、账面库存发票、实物库存发票数据一致。

对纳税人手上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应严格按照规定剪角作废并缴销,对纳税人未使用完的衔头发票由纳税人造册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监督销毁。对税务机关内部的库存发票必须登记造册就地销毁(包括清理税控收款机系统时收缴的空白税控发票),并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库存发票及销毁情况报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同时,根据前期款机清理情况,继续做好税控收款机注销及发票收缴工作。

(二)做好新版发票核定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开票量大的使用税控款机纳税户过渡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对开票量小的纳税户或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可以核定新版通用定额发票。

新版通用定额发票的票种信息,已全部维护到金三系统中(详见附件2),各市(地)即日起即可着手进行票种核定工作,除定额发票外其他发票在金三系统中票种信息未变,无须重新核定。为保证新版发票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使用,自2018年12月20日起停止发售旧版发票。

四、工作要求


各市(地)税务局要在思想上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根据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各项工作。鉴于本次发票换版工作涉及税控收款机的停用、有奖发票停止兑奖等相关事项,特别是税控收款机使用量相对较大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于未然,主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涉税舆情,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及时与自治区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其米拉姆,0891-6837938。



附件:

1.新版普通发票规格、联次、防伪措施

2.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种类代码表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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