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浏览量:          时间:2018-12-27 21:29:32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您好!

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减税红包。为了增强全省人民的改革获得感,黑龙江省税务局将竭尽所能落实税改的“大礼包”,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够实实在在享受减税红利,我们将用实际行动换取您的满意!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6项,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其它5项还可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


子女教育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继续教育支出,在纳税人接受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期间,分别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和每年3600元的定额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根据城市人口的不同,对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按照每月1500元、1100元或800元的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支出,按照每年80000元的限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赡养年满60周岁父母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或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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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税务局,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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